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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信息发布者:桑营镇天齐村
    2017-03-16 10:25:37    来源:合作社   转载


    一、“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缘起

    2017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所谓“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可以是单个合作社综合开展生产、供销、信用多方面合作,也可以是若干合作组织以及相关主体联合起来,建立具有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服务功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对于后者, 具体地说,就是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类为农服务组织联合起来,建立以生产供销信用服务功能为基础、具有对农民生产生活综合服务功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组织(以下简称农合联),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2014年以来,浙江省提出了深化“三位一体”改革的一揽子方案,11个市82个县(市、区)都基本建立了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的县乡两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成员包括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农村信用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户等,供销合作社作为农合联执行委员会,农合联办公室设在供销合作社)。下面结合浙江省的做法来具体谈谈“三位一体”与农合联。

     

    二、“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定位、功能和治理

    (一)关于“三位一体”(农合联)的组织定位

    目前,“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主要形式是农合联。农合联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为农服务为宗旨,以农有、农治、农享为原则的社会团体。农合联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综合平台。通俗地说,农合联就是农民的合作经济之家。因此,要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立身之本、生存之基,始终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杜绝行政化、部门化、营利化、离农化等倾向,确保真正与农民群众、合作社坐在同一条板凳上。


    (二)关于“三位一体”(农合联)的组织功能

    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分”的层面彻底,“统”的层面相对不够。因此,农合联目前主要应在加强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上做文章。具体地说,各级农合联的基本服务功能为生产服务(技术推广、生产性服务、农产品加工等)、供销服务(农资供销、农产品营销、消费品流通等)、信用服务(资金互助、保险互助、融资担保等)。同时,农合联可受政府及涉农部门委托或购买,承担部分公共服务、政策执行、农情调查等具体实施工作;还应做好与本级政府沟通和向本级政府、上级农合联反映农情民意、提出政策建议等工作。各级农合联的经营性服务功能实行实体化运作,由作为会员的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行业协会、企业等实体承担和实施。


    从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组织体系的角度讲,乡镇级农合联主要承担具体服务事项的组织实施,县级农合联主要承担聚合服务力量、配置服务资源、生成服务功能、运作服务事项等职责,省、市两级农合联主要承担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发展规划、运行管理等职责,并提供下级农合联难以提供的服务。


    (三)关于“三位一体”(农合联)的治理结构

    农合联的成员主要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行业协会等)和规模较大的家庭农场、合作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以包括具有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生产生活服务功能的涉农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科研推广、农业生产性服务、农产品加工流通、农资购销、金融供给等组织和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

     

    农合联应实行民主控制、民主管理。农合联成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选举或罢免农合联理事、监事和出席上级农合联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议决农合联的重大事项。在农合联成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农合联理事会负责执行成员(代表) 大会决议,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执行决议和财务。

     

    农合联应坚持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各级农合联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农合联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应有2/3以上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代表。农合联理事会可实行独立理事制度,由独立理事客观评价农合联的运营和管理状况。农合联中如有涉农企事业单位会员,不应享有选举权和除监事以外的被选举权。

     

    从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体系的角度说,农合联原则上可按行政层级设置,以县、乡镇两级为重点,逐步形成省、市、县、乡镇四级组织体系。乡镇级农合联一般实行“议行合一”,规模较大的也可实行“议行分立”。而县级及县级以上农合联则实行“议行分立”。如果是“议行分立”,则农合联理事会应聘任执行委员会领导班子。执行委员会可以依托同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执行管理机构组建,也可依托其他组织组建,还可由理事会直接向社会聘任人员组建。

     

    三、如何发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一)要准确把握“三位一体”农民合作思想

    在笔者的理解中,“三位一体”农民合作思想可以概括为:为农服务、民主管理、联合发展、协同治理。首先,“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组织体系从根本上是姓农、为农、务农的,是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的,而绝不是打着“为农服务”的旗号搞摊派、强买强卖、垄断经营;其次,始终是自愿加入、民主管理、共建共享的,而绝不是行政化的、部门化的;再次,应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联合发展,积极引导经营业务相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横向联合和业务相关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纵向联合,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走上跨区域规模化和跨领域一体化的联合发展道路,而绝不是以行政手段“拉郎配”、随意干预;此外,更进一步地看,应通过建立、发展“三位一体”农合联体系,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在“三农”治理体系中的关系,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协同治理作用。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但产权关系松散、服务功能单一、竞争实力弱小、利益联结不紧等问题比较突出,难以适应日益成长起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迫切需求,难以适应日益富庶起来的农民群众对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化生活服务的迫切需要,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横向合作和纵向合作,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发展。也正是着眼于此, 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二)要科学推进“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发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对“三位一体”不能狭隘地理解。“三位一体”体现的是大合作的思路,其具体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服务内容可以是多元的,不仅仅是生产、供销、信用三个方面,只要是为农服务的资源,都可以融入到这个综合平台中。它提供的服务有市场化的,有公益性的,也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它有龙头作用,但不是龙头企业;它有服务功能,但不是盈利机构;它与政府有密切联系,但不是政府部门;它也不同于日、韩农协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农会。无论如何,市场化是“三位一体”应有的方向。

     

    发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思想要解放一些,思路要拓宽一些,只要有利于更好为农服务,有利于农民增收致富,有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就要向前推进。构建“三位一体”组织体系,要坚持因地制宜, 不搞一刀切、一阵风,要允许各地根据实际去探索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提升完善。

    发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关键还是要提升农合联的为农服务实力和能力,通过服务凝聚民心,实现可持续发展。要牢牢把握为农服务发展方向,大胆探索服务形式,切实服务,取得突破。要注重统筹各类为农服务资源,发挥涉农协会、龙头企业等各类涉农资源优势,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服务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使农合联运作“实”起来。

     

    发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基础还是在每个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农合联要实实在在地把根扎到泥土中去,帮助每个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抓生产、做营销、谋发展,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建设,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构建既有效又合意的利益联结机制。


    发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特别是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组织体系,势必涉及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涉农部门职能转变及企事业单位改革等棘手问题。要本着改革的精神,简政放权,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切实管住管好。要努力使农合联真正成为为农服务的综合体,既承接政府委托、购买的公益性服务,又做好市场化经营和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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